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3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宥樽 (原名: 黃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宥樽即黃俊瑋於民國100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77,439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418,717元正未給付,其中404,951元為本金;13,68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宥樽即黃俊瑋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61,724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5.1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149,592元正未給付,其中146,537元為本金;2,97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宥樽即黃俊瑋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366,407元正未給付,其中355,075元為本金;11,24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宥樽即黃俊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3日止累計2,503元正未給付,其中1,255元為消費款;4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宥樽(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404951│名:黃俊瑋│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宥樽(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8%│││146537│名:黃俊瑋│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宥樽(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355075│名:黃俊瑋│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黃宥樽(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1255元│名:黃俊瑋│0月24日││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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