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690號上訴人 蔡心怡 被上訴人 徐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上訴人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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