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家俊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家俊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3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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