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軒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軒宇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電信設備」應更正為「網際網路」;犯罪事實欄第9行「(民國)111年11月28日搜索查獲,經警」部分應更正為「111年12月1日10時15分許搜索 黃政諺 ,並」;另證據部分增列「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300號搜索票」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軒宇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翌日止,數次登入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屬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接續之一行為,僅成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犯罪動機、賭博期間非長;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大學在學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辯稱其並無因本案賭博犯行而獲利,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獲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33號被告李軒宇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軒宇基於以電信設備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翌(29)日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居處,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創富娛樂誠」賭博網站(網址:HTTP://HH688.NET/MOBILEAPP_NEWYA/#/),登入上線黃政諺(為警另案調查)提供之帳號、密碼後,簽賭足球賽事,並按該賭博網站開出之賠率決定輸贏,如賭輸時,將簽注金交付給黃政諺,若賭贏時,即向黃政諺收取現金,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因黃政諺涉嫌賭博案件,為警於111年11月28日搜索查獲,經警扣得黃政諺手機內之對話紀錄,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軒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之物證明明書、上開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信設備賭博財物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多次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檢察官周盟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立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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