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齊孝平 再審被告 何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