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韋
李宗倫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 蕭國盛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 律師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被告 吳世貴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陪席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張宏任」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葉韋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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