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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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68號被告 許傳達 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林明信 律師 黃麗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許傳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起執行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
0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9月30日以97年度審交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2月3日以98年交上訴字第16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9年4月22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2342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最高法院係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未為實體判決,故該案判確定日為99年2月3日),有上開判決書三紙附卷可稽。而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8日桃檢秋亥100執更緝字第282號函請准借執行,嗣經本院准許後,業於10
0年11月8日移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更緝亥字第28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考。
本件被告既因另案已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羈押客體已不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