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憲桂 被告 詹旺秋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富嘉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