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8075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31、1502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