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2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49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