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姚足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卓信宏 │合作金庫南虎尾分行│100年1月31日│9,300元│ME0065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