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5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7567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游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八八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