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宗煇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蕭宗煇、 蕭麗梅 就被繼承人 蕭金郎 所遺坐落彰化市○○段○○○段000000地號不動產,應辦理繼承登記並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云云。惟查相對人蕭宗煇就蕭金郎之遺產,業於99年5月19日拋棄繼承,有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444號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之主張顯無理由,本件不能調解,亦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