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丞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丞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聲請書贅載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案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經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通知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收受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在程序上已保障受刑人之權益。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3罪,犯罪次數非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犯為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2、3所犯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以上3罪均侵害社會法益,其犯行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助長毒品之流通、散布,對於國民身心健康、社會秩序具有危害,惟販賣及轉讓毒品之次數不多,販賣毒品所獲得不法利益不高;轉讓禁藥部分為無償轉讓,並無獲利。再者如附表編號2、3部分所犯之罪,共計2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在案。則本院定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內部界限拘束。
六、綜上,認為受刑人所犯罪數不多,依其犯罪情節、態樣、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具有相同性,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應予遞減,所反應之人格特性非屬惡性重大之人,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造成受刑人更生絕望之心理,而有違罪責原則。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法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7日111年9月7日111年10月上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5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5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7日112年7月20日(撤回上訴)112年7月20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4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5號編號2-3定應執行刑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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