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20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12樓,有戶
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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