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9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汪志
丙○○
許祝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下午2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