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59號
原   告  黃鵬
被   告  李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3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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