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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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賽藝股份有限公司、周燕忠、 李文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61,890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30.187,折合新臺幣為47,148,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26,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6,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