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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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鑫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柳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