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徠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林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 鄭鈺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慧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81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