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琨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00號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琨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琨富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合計刑期1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268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