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廷

上列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俊廷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名是否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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