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蔡財教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被告 蔡進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丁等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而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均為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47,29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石秉弘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附表:
土地總面積:567.15+92.2+9,858.66+1,617.13=12,135.14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12,135.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4,247,299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