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景迪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迪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