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景迪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迪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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