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告 陳瑩昇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被告 謝婉如
以上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本裁定之被告謝婉如等四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謝子璋 (男、身分證Z000000000、民國113年11月21日死亡)為本件事件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被告等人若就謝子璋所遺本件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協議繼承登記,請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以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