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 蔡永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宇蟬 律師上訴人 蔡金扇 視同上訴人 蔡朝燦
蔡海水 蔡朝宗 蔡和潔 蔡賜郎 蔡松霖 蔡協展 張玉麗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長智
蔡旻宏 蔡晨益 ( 蔡國賢 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山 (蔡國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昌融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冠竹 視同上訴人 蔡和撰
許峻勝 ( 許再源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蔡新全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郭慧珊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