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 蔡永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宇蟬 律師上訴人 蔡金扇 視同上訴人 蔡朝燦
蔡海水 蔡朝宗 蔡和潔 蔡賜郎 蔡松霖 蔡協展 張玉麗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長智
蔡旻宏 蔡晨益蔡國賢 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山 (蔡國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昌融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冠竹 視同上訴人 蔡和撰
許峻勝許再源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蔡新全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郭慧珊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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