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移轉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碧嬌 即 陳進棋 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939號確認移轉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4,178,27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