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31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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