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勞訴字第5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9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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