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4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4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於96年9月28日宣判,被告上訴自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適用,應先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雖經被告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4號,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原審法院未定期間先命補正,爰由本院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14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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