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3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陳宏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0年6月4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36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3.19%計算之利息【現為4.77%】。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次查相對人曾向聲請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自民國110年7月4日起至111年1月4日止,計6期本息緩繳,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現相對人所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當請求該緩繳期間已核算未償付之利息2,760元整。
㈣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8月12日,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欠款142,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63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2097元陳宏沅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7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7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2,76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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