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維論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惟未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逕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2年9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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