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在案,然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罪,且其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法不得予以減刑。至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依規定雖得減刑,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三四○號),有該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是得裁定減刑之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既非應減刑之罪之管轄法院,就減刑後定應執行刑部分自亦無管轄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一中之問題三決議意旨)。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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