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1號債權人 李苓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並陳報債務人之地址。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利息起算日應自清償日之翌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應載明債務人姓名、地址、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等)。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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