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債權人 張玉枝
林詠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票號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附表支票號碼TP0000000支票之提示期間110年3月「2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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