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767號債權人 林煒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侑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