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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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債權人瑞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 賴明月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台端所附估價單所示,債務人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㈡估價單金額8萬元部分,客戶名稱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以得對債務人請求?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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