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債權人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例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及原因事實及原因事實其他釋明資料(因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余德和」新臺幣686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提出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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