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48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陸萬參
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048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816%│││63671│美華│7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671│美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