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634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號、D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從而,未經前開裁決機關裁決之案件,即非該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自不得逕予聲明異議,此觀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之聲明異議,係對於主管機關所為處罰請求救濟之方法,惟其聲明異議,應於裁決後,始得為之;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6年2月13日凌晨2時9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台1線北向31.5公里處,經雷達儀器測試時速75公里超速當地速限50公里,且牌照業經註銷仍行駛於公路,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八德交通小隊警員據以逕行製單舉發之情事,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號、D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在卷可稽。異議人雖以該違規車輛之車牌號碼應該是偽造掛在另1台車輛上行駛,否則怎會車型及顏色都不符為由,於96年9月20日向本院一併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時並未檢附其所欲聲明異議之裁決書,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主管機關結果,上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號、D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尚未經裁決一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96年10月19日竹監桃字第0960020550號函暨函覆資料在卷可稽。從而,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之前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號、D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非道路交通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揆諸首開法條之說明,異議人對該尚未裁決之案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其聲明異議所指之理由,自亦無庸併予審酌。另異議人仍得於日後接到正式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另行聲明異議,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惠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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