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
上訴人 施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正吉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本院柳營簡易庭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見營簡卷第23頁)為計算基準,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60,1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