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訴人 黃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順和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5,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曾盈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訴人 黃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順和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5,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