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財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317號、第21254號、第25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德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陳德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多次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列情形,且具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之後,參閱證人 梁政明 、 林志遠 、 巫秀玲 、 廖旭源 、 陳美彤 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悉見被告屢涉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是所犯者乃最輕本刑各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探究其所面臨之刑度既為前揭罪名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期徒刑之心理,何況被告透過友人 朱恩涵 與被告之兄往外傳遞訊息聯絡相關涉案人等,亦有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得徵,甚者被告始終不願供出毒品上游之人別資料及聯絡方式,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可能。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今仍未消減,思及本案迄未判決確定,復斟被告一再販毒之犯罪型態、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考量國家社會公益及其基本權利,而就目的與手段循從比例原則細加權衡,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項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能夠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存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綜上,針對被告之羈押期間,著自106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