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O一號原告慧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九千七百零六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元,應繳裁判費二萬零二百零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九千七百零六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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