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4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証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逾30日不開始協商,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更生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雖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協商,惟其並未提出依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機制規定檢附相關財產及收入狀況等証明文件申請協商及金融機構拒絕協商等証明文件,是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已符合協商前置程序,即有疑義。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協商前置程序係以債務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為債務清理之最後手段,而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其法律關係較單純明確,金融機構並訂有債務協商機制,如能協商成立,債務人或不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可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之目的而設。又金融機構債權人為明暸債務人之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以進行協商,金融機構債權人於所定債務協商機制要求債務人應提供前置協商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國稅局核發之近一個月內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卡等資料,誠屬必要。是倘債務人未提供上開資料致前置協商申請遭退件,應視為自始未申請協商,自不得逕行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已依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機制檢附前揭財產及收入狀況等証明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到院。倘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檢附相關財產收入證明文件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則請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收入狀況等証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附表:
⒈申請前置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
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之證明)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收受聲請人98年7月16日延緩執行申請書之回執等証明文件。
⒉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⒊96、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提出98年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如無法提出薪資單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並請說明如於「家人會給家用」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及未來還款來源為何,如有願意支付供清償之人,願支付之金額為何及供清償之人簽章(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之切結書。
⒋配偶 林瑞祥 及所有子女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或非自願性離職等)。
⒏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
、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最近2年內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⒒提出對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及實際債權
額為若干?⒓請說明聲請人向 林倩華 民間借貸之用途及相關證明、目前債權
額為若干?為何於債權人清冊記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50萬元,但於自用住宅借款清償方案記載為2,862,000元?該人給付借款之方式為何,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相關證明,並提出該人之身分證字號。
⒔請提出民間債權人林倩華交付借款予聲請人之證明。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