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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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創舜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313號、98年度偵字第4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考之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前開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究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98年4月21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況念本案尚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有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著自98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所為裁定則於98年7月14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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