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0,700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
二、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