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方慧雯 被告 陳逸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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