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二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九號),判處拘役二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