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21號聲請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乙○○
之2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5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5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9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到期日未載。詎相對人迄今尚欠本金共27,10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6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91│建│17,325.00│90000分之4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四││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9│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房│55│55│平│鋼筋│4.│平│全部│││07│安康里中華路│康市六甲│鋼筋混凝│.7│.7│方│混凝│54│方│││││727巷92號十│頂段1091│土造│5│5│公│土造││公│││││四樓之1│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43;││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16;││六甲頂段9964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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